國務院總理李克強5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,部署加快生產性服務業重點和薄弱環節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,討論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(修訂草案)》。決定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。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,構成犯罪的,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。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。(5月15日《蘭州晚報》)
  坊間已就《食品安全法》的修訂討論多次,一個重要的共識是,《食品安全法》的修訂,必須恪守“重典治亂”精神,提高違法成本,讓不良商家仔細掂量違法與牟利之間的得失,懾於法律威嚴而不敢逾越底線。
  當然,徒法不足以自行。從實際來看,修訂《食品安全法》只是拉開了規範食品安全的一個序幕。接下來的戲,該怎麼唱,如何唱好,仍需決策者的審慎推進。畢竟,無論是嚴刑,還是寬法,其威嚴就在於執行,如果沒有執行,再完備的法律,也只是一紙空文。
  總結近年來國家相關食品安全的問題來看,監管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,就是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條文付諸實施的力度偏小,法治意圖難以變成監管實際。比如三聚氰胺等諸多重大食品安全問題,一線監管者的職責基本缺位。而其它層次的監管方,對待問題的態度不是等上一陣,就是拖上一陣。總要等到事態已一發不可收拾,更高層面出面表態,針對源頭的規範與管理,才匆忙出手。
  這種滯後的監管,暴露的是一種官僚意識,也是一種潛在的利益牽連。一方面,在經濟利益的刺激下,少數食品企業敢於踐踏法律條文。另一方面,少數地方政府對食品企業納稅大戶依賴性強,GDP情結難以割捨。甚至總要等到出現了重大問題,如三聚氰胺那種不可輓回的事件,才姍姍祭出重拳。
  這也恰恰說明,保障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加強法律建設,提高違法成本,是一個好的思路。但好思路要收到成效,必須輔助以相應的配套制度改革。
  最嚴《食品安全法》要想名符其實,不重蹈覆轍,就必須註重細化責任,明確監管者的角色定位以及企業的市場定位。說到底,資本參與市場競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牟利。對食品企業而言,失去保護傘的保障,違法牟利無疑是賠本買賣。換言之,只要在政府監管部門與食品企業之間,最嚴《食品安全法》擲地有聲,形成有效的監督威懾,比如“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”,斬斷監管部門與食品企業的利益聯繫,相關食品安全問題爆發的幾率必然會大大減低。
  以此而論,最嚴《食品安全法》的進步意義,不只是給食品企業敲了一記警鐘,警示他們遵紀守法,更是為監管者自身敲了一記警鐘,警示他們強化監管責任,認真履行職責,提高對食品安全的重視。  (原標題:晨報社評:最嚴《食品安全法》警鐘為誰而鳴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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